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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專題/評論】茶壺裡的文化風暴:關於臺灣成立文創院的幾點隨筆...

  • 2016-09-26
  • Admi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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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強調,這只是網路臉書上的隨筆.... 我知道最近文化部正在規劃文創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的事,腦袋盤整了許久,其實有點擔心,也理一理自己的幾點想法。文創院這問題看來單純,只是個設立推動臺灣文創產業發展的中介組織問題,但實際上卻是個攸關臺灣文化治理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系列問題:文創院的成立涉及整個臺灣文化組織再造、文化經濟論述、藝術與文創矛盾、文化資源分配、中介組織體系,以及文化治理體制變革等等深層議題,當然也牽動藝文界敏感的神經。

[***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融資與銀行對投資標的物的信用評等怎麼達到的問題,我就留給更專業的文創事業和投資經理人去談了,我在意的是臺灣文化政策治理體制與文化組織再造問題。]

首先,在文化部和文創投資之間,能有個專業而獨立的中介機構是件立意良善的好事。但單是成立一個文化部與民間的中介機構,並不會達成以文化為內容核心推動文化經濟的理念,也不會解決藝文界和大眾長期以來對於政府為何要去補助盈利性高的流行音樂(近來的陳妍希、陳綺貞等補助爭議)、影視產業,以及文創產業的疑慮。

如果文創院的投資預算仍是來自文化部編列的文化支出,而文創院投入在影視音的支出比例仍是如此偏重(文創院可能需要每年幾十億預算),那麼即使屆時由中介組織「文創院」來決定投資、融資文創產業,和由文化部直接做這個事又有什麼差別?反而是文化部更難介入、干預理當獨立運作的中介組織,而大眾依舊要繼續質疑公共文化支出的分配比重。

重點在於文化部的錢究竟該如何分配在哪些文化政策補助、事業投資上,才符合藝文界和民眾的文化期許。(這點目前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正在進行的「臺灣文化價值先期調查研究」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44... 倒是可以提供一些政策意見參考,預計12月先期調查研究完成,敬請大家期待。)

其次,文化部或文創院所投資的文創產業,屆時是否真的有相關配套措施和回饋機制的設計,以及其他文化特別稅法(像法國電影稅、電子書、影音光碟稅等),讓文創投資的獲利可以回到藝文弱勢的創作端,以及其他藝術文化含量高但產值較低的藝文工作者身上?文創院若是個行政法人,年度預算是否該從文創產業的特別稅,或者由經濟部、科技部、國發會國發基金、內政部等部會編列預算,再透過行政院跨部會文化會報去整合協調,而非吞食1%文化部弱勢文化補助預算。

文創院能否扮演文化創意人才培育的角色,著重文化內容核心,並與現有的大學藝術文創系所教育體系緊密結合,而不是自己獨自培養一路文創業界人馬。作為行政法人的文創院在專業投資、媒合角色,是否真能獨立自主?而文創院的價值效益如何評鑑,有沒有獨立的監督評量機制和具公信力的機構評量,還是由文化部來主導評鑑,如果是如此文創院作為中介組織又如何依據專業獨立自主?文創院預算、財源和回饋機制、監督評量,以及人才培育機制,目前都還看不到清楚的規劃和端倪,這樣出台令人有點憂心。

再者,對於文創院可能包山包海地涵蓋15+1類文創產業,成為一個所謂整合性的行政法人,我也感到擔心。視覺、表演、文學、出版、文資的經營,畢竟與電影、音樂、設計、動畫、遊戲等產業差異性相當高。這就和前一陣子地方政府推動一法人多場館的疑慮是一樣的,屬性差異過大的文創產業是否適合由單一個文創院來擬定策略、媒合藝文創作、產業投資與市場行銷?這應該不難判斷。(韓國即使有文化內容振興院KOCCA,同時也不忘在視覺、表演、電影、政策研究等領域成立KAMS、KOFIC、KCTI等等個別領域的特殊行政法人。)

而若僅先挑出影視音和內容產業,卻讓表演、視覺、節慶、文資、獨立電影、音樂欠缺獨立的推動機構,則又凸顯了政府獨重營利性高的文創產業,忽略營利性低的藝術文化領域。也就是說,如果文創院出現的同時,表演、視覺、節慶、文資、獨立電影、獨立音樂、文學、文資古蹟卻沒有中介組織,就呈現了這些文化領域推動機構,未來遙遙無期的窘境。那麼文化為治理的核心又在哪裡?未來文化部、文創院與國藝會、國表藝、國家電影中心... 等中介組織之間的資源分配比例,彼此連結關係又如何,這個目前也看不出端倪。

另外,關於文創院的人和組織,這與目前的影視流行音樂局、司之間的權責劃分,人力專長的流動與劃分如何規劃?如果由既有的司、局公職人員流動到文創院,那麼既有的文官體系是否能轉型為產業扶植與整合的角色?如果可以,那麼現在的影視流行音樂局就可以扮演這個角色,又何需另設文創院?如果文創院人才要大量採自業界,那麼屆時一位院長、兩位副院長帶進了30、40個人,大概就決定了臺灣未來十年的文創院人事了。而文化部的相關司、局當然也就跟著瘦身,減少預算。也就是說,臺灣文創院的成立對於未來10年臺灣文創經濟發展,就只有一次機會,不得不謹慎思慮。

最後,更重要的,也許文化部門文官體制還沒有清楚意識到:文化部的文化治理朝向中介組織(文創院、國藝會、國表藝、電影中心...等)發展所意味的,還包括未來將弱化政府「大文化部」在補助、執掌上的角色,而讓文化部各業務司、科在文化政策方向與策略制訂,以及價值理念掌舵角色上更加強化(成為一個小而精緻、思考縝密、制訂策略方向的文化部)。不知道文化部門體系是否意識到,推動中介組織意味的文化部接下來面對的是很困難而艱鉅的文化組織結構角色轉型。目前的文化公務體系有辦法在一兩年、甚至三五年內,從事務性文化業務的推動、委外發包,轉型成為一個有能力在政策、產業策略層次,都能夠掌握國際與國內社會、產業趨勢脈絡,落實深層政策研究、運籌帷幄,進而扮演文化政策、文化經濟發展方向掌舵者的角色,而給予文化中介組織明確的前瞻性政策指引嗎?

臺灣民間與政府文化體制之間長期欠缺信任,被補助與未被補助之間,被傾聽與未被傾聽之間,被領導和不被領導之間,依舊充滿不信任。文創業界似乎也不相信政府部門比他們更洞悉藝文市場和產業的發展策略方向。下而上的文化治理,中介機構的催生都面臨相當困難。而中介組織除了藝文補助回歸專業和市場產銷通路媒合的角色外,更在於建立並修補中介組織與藝文界、文化部門間專業與信念等領域的三角信任關係。上面這一連串問題如果沒有在文創院端出台面的同時,提出配套和明確規劃,那麼可能引發的是另一個臺灣文創經濟與文化價值之間矛盾的文化風暴。這些都需要縝密的佈局規劃,都是設立文創院必須思考的整體文化體制問題,千萬要小心。